这些个人有关事项要如实报告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0-10-15      浏览次数:8125

这些个人有关事项要如实报告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干部对党忠诚老实和廉洁从政的重要措施,是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老实的试金石。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绝不是个人“小节”,而是不守纪律的“失节”,在这个问题上,轻视不得、糊涂不得、糊弄不得,弄虚作假更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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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每年集中报告一次


领导干部每年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年度集中报告后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事后30日内报告。



报告这些内容

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





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涉及领导干部家庭5类人员





1.本人;2.配偶;3.子女;4.子女的配偶;5.共同生活的子女(指领导干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漏报、瞒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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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15种情形。其中,以下这些情况最容易被疏忽:






以下4种行为属于漏报情形:





1.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2.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3.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4.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下列5种行为属于隐瞒不报情形:





1.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2.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3.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4.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5.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其余情形详见《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三、四条

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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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


(一)漏报个人有关事项

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

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

情节较重:少报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


(二)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


(三)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或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受到处理或处分的影响期

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二)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三)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四)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典型案例

2017年3月,大理州鹤庆县公安局保留副处级待遇干部周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未按要求报告儿媳投资入股情况,属于隐瞒不报行为,且情节较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2018年6月,周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规定内容、解释和案例出自《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和云岭先锋公众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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